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市直卫健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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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卫健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卫健委草拟了《九江市市直卫健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6月14日前以电子邮件或通信方式反馈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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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直卫健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市直卫健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2025年5月14日

附件

九江市市直卫健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卫健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九江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卫健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受市卫健委(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委托,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或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市本级卫健领域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依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委托代建的市直卫健单位包括:市一医院、市三医院、市五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急救中心、市中心血站、市健促中心。(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本级卫健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国防动员等行业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项目代建过程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立项批复前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奖惩、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卫健领域项目储备库,紧盯国家投资导向和产业政策,明确储备库入库条件、管理调度、更新调整等,提高项目储备质量。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审批前置,重点核查项目专班、用地许可、资金证明等关键要素,提升项目申报成功率。

(二)对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等环节开展初步论证审查。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审批事项办理。

(三)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健全项目考评奖惩机制,执行项目推进“黄牌+红牌”制度。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据本办法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并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组织或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

(七)组织或参与组织项目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八)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九)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应当但不限于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四)配合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单位沟通协调,在不突破概算的情况下,优化方案,提升项目使用功能;

(六)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含工程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八)组织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按月向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十)配合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十一)项目实施期间,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二)代建单位负责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参加项目中间验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完工或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协助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四)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服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未达到2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选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推行履约担保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单位提供履约保证,具体金额在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同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完)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自项目竣工或完工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时限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维护;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设立联合账户。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到联合账户。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代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核心制度,按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按照不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中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核定,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风险分担及非代建单位原因导致代建管理费用增加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依约定另行承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由项目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项目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按程序报批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单位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江市市直卫健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卫生健康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对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推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单位对项目报建流程不熟、项目管理不专业,导致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项目进度滞后的问题较为普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其他省市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拟制定《九江市卫健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职责与分工”、“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代建制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规定了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规定了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质量与安全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4.规定了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与移交程序,以及项目档案的管理。

5.规定了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的管理要求。

6.规定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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