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九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九江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作为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职业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日常监督工作。
一、委托执法权限
1.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检、开展卫生专项行动和日常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含托幼、托育机构)、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
6.开展放射卫生、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各地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8.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9.负责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二、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
4.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按要求及时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报表,及时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此委托期限从2025年3月1日起2028年2月29日止。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事项,并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监督。
此委托书一式三份,由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九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九江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各保存一份,并在双方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一份报送至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公章) 受委托组织(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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