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健林
受托方: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 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的内容,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委托卫生行政执法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理由与依据
为保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正常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推进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予以委托。
二、委托权限和范围
委托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九江市卫健委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行使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卫生行政执法权限。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期限一年,自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有权随时对受托方的综合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改变或撤销受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有权责令受托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受托方行政不作为行为;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行为有最终决定权;受托方的执法人员必须得到委托方认可;如受托方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终止该委托。
2、义务:对受托方卫生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经审查合法后盖章认可,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承担诉讼主体并行使法定权力。
五、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受托方有权行使委托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内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
2、义务:在委托方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六、受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进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必须优先执行原卫生部2012年第87号令《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未有的文书,优先使用《江西省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中的文书;仍有需要补充的文书,则由受托方提出初稿,经委托方批准后使用(具体见附表)。
七、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时,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后的七日内报九江市卫健委(九江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备案;一般程序案件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和履行相应执法程序和审批,并应当每月报九江市卫健委(九江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备案。
对涉及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应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汇报,经批准后由委托方组织进行,后由受托方按一般程序案件的要求具体执行。
八、对不服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复议机关为九江市人民政府;可在九江市行政诉讼管辖的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九、受托方要按照原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增加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改善卫生健康执法条件、增添监测检验设备,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十、本委托书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不明情形或未尽事宜,由九江市卫健委另行决定。
十一、本委托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失效。
十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九江市政府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方(章): 受托方(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市卫健委委托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执法中涉及使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盖章分工示意表
市卫健委委托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涉及使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盖章分工示意表
编序 |
执法文书名称 |
市卫健委加盖公章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盖公章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的文书 | |||
1 |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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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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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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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验结果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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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卫生监督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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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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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物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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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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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案件受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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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立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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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案件移送书 |
√(移送司法机关) |
√(移送其他机关) |
12 |
现场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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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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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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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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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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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合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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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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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陈述和申辩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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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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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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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序 |
执法文书名称 |
市卫健委加盖公章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盖公章 |
22 |
听证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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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听证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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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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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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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送达回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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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催告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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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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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结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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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续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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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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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2022年版)中建议增加使用的文书 | |||
1 |
现场照片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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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案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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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协助调查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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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查(询问)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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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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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法制审核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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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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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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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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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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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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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行政处罚没收财物处理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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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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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法财物移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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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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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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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卫健委批准使用的文书 | |||
1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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