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来源: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7-0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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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卫人口字〔2025〕3号 九江市卫健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九江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九江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八里湖新区、经开区、庐山西海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八里湖新区文旅教体局、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庐山西海自然资源分局,庐山西海产业发展局、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

《关于推进九江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市教育局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九江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1〕5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工作,根据《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有关要求,在前期共青城市试点的基础上,结合九江实际,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照护服务的托班。现就推进我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优质普惠、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的思路,着力解决社会入托需求量大、就近入托难度大等现实问题,通过多渠道拓展教育资源、全方位提升服务品质、高水平保障全域实施等举措,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2025—2027年,全市计划新增幼儿园托位数1万个,其中,新增普惠托位数5000个;全市2—3岁有入托意愿婴幼儿入托率2025年力争达到30%以上。在幼儿园场地面积达到生均标准且满足3—6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各县(市、区)幼儿园积极申请托位改造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动态调整。

二、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1.整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所有要求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小区“托幼一体化”同步配建,在规划与选址、建设与验收、移交使用等方面,执行《江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九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商住用地在公开出让时,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将地块幼儿园、托育机构配套建设要求纳入出让文件,实现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2025年起,所有新建、已规划尚未建设、已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原则上幼儿园班级与托班不少于6:1的比例,新建或改扩建开设托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

2.支持鼓励现有幼儿园扩建、增设托班。对于具备规划建设条件,适合扩建的幼儿园,在幼儿园场地面积达到生均标准且满足3—6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通过扩建的方式增设托班。对幼儿园招生未达到建设规模,且区域内入园儿童人数相对稳定的幼儿园,应结合实际增设托班。创新幼儿园办托方式,支持鼓励幼儿园通过小班与托班混龄办班、半日班等多种形式,充分挖掘资源扩大托班招生数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3.支持幼儿园拓展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就近与社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领办、合办托育点。支持多形式开办公办“托幼一体化”机构,通过人员力量调剂,支持公办幼儿园对参与领办、合办的公办托育机构进行托管,实行人、财、物一体管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二)大力加强幼儿园托班管理

1.科学制定具体方案。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有条件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底数,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托位改造计划,分类分批推进实施。各县(市、区)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幼儿园托班建设计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

2.规范幼儿园办托手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5〕198号)要求,县级及以上教育、卫健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教育、编办、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实施托位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依法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经同级教育、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修改事业单位章程;民办幼儿园统一向同级教育部门申请变更《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统一向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和修改章程核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定期汇总开设托班幼儿园和托班幼儿信息,实行教育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本实施方案出台前已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当于本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后完善办托手续。幼儿园托班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

3.促进落实办托规范。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协同做好“托幼一体化”的普惠认定、等级确认、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和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幼儿园托班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4.完善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卫健等部门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可结合幼儿园办托成本和财政补助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他类型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建立健全托幼一体化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

(三)不断完善“托幼一体化”保障机制

1.加强财政资金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113号)的托育建设补贴标准,对在原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或改建托班的幼儿园给予补助。举办普惠性托班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婴幼儿入托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

2.加强托班从业人员配置和工资待遇。各级编办、人社、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加强托班保教人员队伍建设,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应不高于6:1,或参照每班2教2保的标准进行配备。托班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参照幼儿园教师收入待遇进行保障。保育员需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到过婴幼儿照护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如保育师/员证、育婴师证)。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做好托班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

3.强化卫生保健人员技术指导和卫生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托幼一体化机构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同时加强对机构内卫生保健工作有关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业务的技术指导。对已经取得“合格”卫生评价报告的幼儿园,实行托幼一体化后不再重新进行卫生评价;对新开办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要在收齐申报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评价工作,评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三、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提高对托育服务发展的认识,将“托幼一体化”工作与人口减量增长统筹考量。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托幼一体化”工作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的规划、统筹、指导和推进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实施推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卫生健康、教育、发改、编办、人社、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共同对辖区内“托幼一体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

(三)加强工作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托幼一体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成功经验,在区域范围内大力推广和宣传介绍。要扩大社会影响和家长认同度,形成开展“托幼一体化”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重视托育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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