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推进九江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反馈
发布时间: 2025-05-03 17:37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5-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647
- 责任部门:
在2025年4月3日至5月3日期间,九江市卫健委未收到网友关于《【意见反馈】关于推进九江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各单位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如下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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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修改意见 |
最终表述 |
采纳 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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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教育局 |
第8页标题:将标题加“试行”二字 |
关于推进九江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审议稿)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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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8页第一段倒数第二行:删除“加强”、“幼儿园”,增加“改革” |
现就推进我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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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8页第二段第一行:删除“充分挖潜、可开尽开” |
按照“政府引导、优质普惠、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的思路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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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8页第1段“为贯彻落实”中第5行,“规范和加强我市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工作”一句后面建议加入:“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照护服务的托班。” |
在前期共青城市试点的基础上,结合九江实际,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照护服务的托班。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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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8页第1段“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照护服务的托班”移动至倒数第4行。 |
结合九江实际,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照护服务的托班。现就推进我市“托幼一体化”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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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教育局 |
第9页第一段删除:“增加普惠托位供给,2025年各地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园区)达到幼儿园(园区)总数的50%,或比去年增加25个百分点,今后每年适度增长;” |
2025—2027年,全市计划新增幼儿园托位数1万个,其中,新增普惠托位数5000个;全市2—3岁有入托意愿婴幼儿入托率2025年力争达到30%以上。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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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9页第一段结尾新增:在幼儿园场地面积达到生均标准且满足3—6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各县区幼儿园积极申请托位改造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动态调整。 |
在幼儿园场地面积达到生均标准且满足3—6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各县区幼儿园积极申请托位改造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动态调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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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9页第二大点“主要措施”的第(一)点“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中的第1小点,“2025年起,所有新建、已规划尚未建设的幼儿园”建议改为:“2025年起,所有新建、已规划尚未建设、已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幼儿园” |
2025年起,所有新建、已规划尚未建设、已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幼儿园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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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教育局 |
第9页第二段“整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建议将“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中严格落实幼儿园、托育设施配建要求,将规定的配套托育机构建筑面积等指标合并到配套幼儿园设施指标中统一规划设置,在规划与选址、建设与验收、移交使用和责任与处罚等方面,”修改为“在规划与选址、建设与验收、移交使用等方面,执行《江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实现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核实。” |
在规划与选址、建设与验收、移交使用等方面,执行《江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实现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核实。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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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10页第四段第五行:建议将“各幼儿园要将托班幼儿信息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此条是否存在套用学前和托育双边教育经费问题?)。” |
删除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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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教育局 |
第11页第1段规范幼儿园办托手续第4行:“县级及以上教育、卫健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建议改为:“市卫健委制定《幼儿园增设托班的基本标准》(主要包含设施设备、班级规模、师资配备等),县级及以上教育、卫健部门再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 |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5〕198号)》要求,县级及以上教育、卫健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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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第11页第1段:增加“卫健部门” |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5〕198号)》要求,县级及以上教育、卫健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教育、编办、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实施托位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依法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经同级教育、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修改事业单位章程;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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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第11页第2段:删除:3.加强一体化服务管理。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教育教学、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均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上级有关托育服务的政策文件等,由卫生健康部门向同级教育部门进行传递,由教育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贯彻落实。 |
促进落实办托规范。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协同做好“托幼一体化”的普惠认定、等级确认、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和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幼儿园托班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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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第12页第2段:删除:托班收费根据办园性质,公办幼儿园托育按照公办托育收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收费不超过当地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认定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托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立包含托班成本的幼儿园收费标育机构托育服准动态调节机制。 |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卫健等部门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可结合幼儿园办托成本和财政补助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他类型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建立健全托幼一体化收费动态调整机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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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第12页第4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加强托班保教人员队伍建设,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应不高于7:1,6:1,或参照每班2教1保2教2保的标准进行配备。幼儿园托班教师按照幼儿园教师同等标准保障收入待遇。托班教师需获得适用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并获得参加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托班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上岗证及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做好托班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审(评级)工作。 |
各级编办、人社、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加强托班保教人员队伍建设,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应不高于6:1,或参照每班2教2保的标准进行配备。托班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参照幼儿园教师收入待遇进行保障。保育员需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到过婴幼儿照护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如保育师/员证、育婴师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做好托班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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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页第1段“托班教师需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建议改为:“托班教师需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卫生保健人员从业资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上岗证及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建议改为:“托班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上岗证并参加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 |
托班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参照幼儿园教师收入待遇进行保障。保育员需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到过婴幼儿照护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如保育师/员证、育婴师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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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第13页第3段:删除: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负责“托幼一体化”工作的规划、统筹、指导和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和工作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托幼一体化”的规划,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实施推进。 |
各县(市、区)要提高对托育服务发展的认识,将“托幼一体化”工作与人口减量增长统筹考量。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托幼一体化”工作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的规划、统筹、指导和推进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实施推进。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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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第14页第2段:删除:(二)强化工作考核。2025年起将“托幼一体化”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同时,将托育工作纳入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和等级评估,努力保障托育质量。 |
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卫生健康、教育、发改、编办、人社、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共同对辖区内“托幼一体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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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编办 |
第11页第1段规范幼儿园办托手续第8行:建议将“2.规范幼儿园办托手续”中“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调整主要职责、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修改为“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修改事业单位章程”。 |
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修改事业单位章程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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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
第9页第2段整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建议将“所有新建住宅小区‘托幼一体化’同步配建”修改为“所有要求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小区‘托幼一体化’同步配建”。 |
所有要求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小区‘托幼一体化’同步配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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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第2段支持鼓励现有幼儿园扩建、增设托班:建议将“对于具备规划条件,适合扩建的幼儿园”修改为“对于具备规划建设条件,适合扩建的幼儿园” |
对于具备规划建设条件,适合扩建的幼儿园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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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第9页第2段整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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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第12页第2段:“完善幼儿园托班收费”中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卫健等部门参照当地…”建议修改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卫健等部门参照当地…” |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卫健等部门参照当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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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第9页第1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做好托班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审(评级)工作,删除(评级)。 |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做好托班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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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第4段:加强托班从业人员配置和工资待遇中,如托班保教队伍建设涉及编制内幼儿园人才配备,建议牵头部门增加市委编办。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委编办。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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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13页第1段:将“托班教师按照幼儿园教师同等标准保障收入待遇。”修改为“参照幼儿园教师收入待遇进行保障。” |
参照幼儿园教师收入待遇进行保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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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 |
第11页第1段:规范幼儿园办托手续第14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定期汇总开设主管幼儿园和托班幼儿信息,实行教育与卫生健康部门双备案”。建议:将“实行教育与卫生健康部门双备案”,修改为:教育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 |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定期汇总开设托班幼儿园和托班幼儿信息,实行教育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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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 |
第9页整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1.建议主管职能部门编制幼托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 |
已体现在文件中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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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二点第(三)点的第2小点“加强托班从业人员配置和工资待遇”中,关于“托班教师需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卫生保健人员从业资格证并参加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托班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上岗证并参加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的表述,修改为“托班教师和保育员需符合相关要求并参加托育保教方面的培训”。 理由:托班教师、托班保育员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证或卫生保健人员从业资格证、保育员上岗证的规定,暂无国家、省以及上级政策规定,且此规定属于限制公民的权利条款,在无有关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创设。 |
托班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参照幼儿园教师收入待遇进行保障。保育员需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到过婴幼儿照护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如保育师/员证、育婴师证)。 |
不采纳 |
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托育机构申请备案需提供: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相关证件需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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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第10页第1段第6行:“支持鼓励幼儿园通过小班与托班混龄办班、半日班等多种形式”,建议删除“半日班”。 |
保留原表述 |
不采纳。已与市教育局沟通达成一致。 |
理由: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婴幼儿照护服务应采用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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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第10页第二大点“主要措施”的第(一)点“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中的第3小点“支持幼儿园拓展托育服务”,建议删除。 |
保留原表述 |
不采纳。已与市教育局沟通达成一致。 |
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共青试点情况,托幼一体化是建设、管理、理念一体化,主要措施中的“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内容涉及的是建设的全部内容,如果删除,会导致政策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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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第11页第1段第10行规范幼儿园办托手续:建议删除:“民办园统一向同级教育部门申请变更《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 |
保留原表述 |
不采纳。已与市教育局沟通达成一致。 |
理由:1.根据国家《关于开展核实2023年全国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幼儿园托班数据的工作要点》要求,民办幼儿园托班需提供《办学许可证》中办学内容含托育服务等内容,托位数才被国家认可。2.《办学许可证》变更权限在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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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第10页第1段第13行规范幼儿园办托手续:建议“规范幼儿园办托手续”中“盈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改为“盈利性民办幼儿园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同时,责任单位中删除市市场监管局。 |
保留原表述 |
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理由: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及市行政审批局沟通了解,此项工作在县区是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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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编办 |
第14页第2段:建议“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卫生健康、教育、发改、编办、人社、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中编办不作为成员单位。 |
保留原表述 |
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理由: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1〕5号)文件,市委编办纳入了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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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 |
1.托幼一体化是政府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部门多,涉及面广,建议该实施意见以九江市政府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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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
理由:1.已明确由部门联合发文。2.经与教育部门沟通,由教育、卫健部门共同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已在文件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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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 |
1.幼儿园必须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凭证(依法取得经营范围);托育必须新设立账户,便于收费及后期补助,与幼儿园分开(卫健部门和教育部门账户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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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
理由:1.不符合托幼一体化政策。2.经与教育部门沟通,由教育、卫健部门共同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已在文件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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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财政局,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柴桑区、浔阳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无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