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准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核。
第五条 我委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同时,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受理审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九江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5楼 联系电话:0792-8222089 赣ICP备1600668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604000059 赣公网安备 36049002000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