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7-06 15:08
关于印发《九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公立
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九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7月6日
九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吸引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向我市集聚,按照《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修订)>的通知》要求,有效解决市直公立医院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资源短缺、招引困难、激励措施乏力等问题,着力推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大力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市直公立医院全职新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博士、省市类卫生系列正高职称人才和极少数急需紧缺人才,或柔性引进并签订合作协议的优秀基础人才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允许医院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资金由医院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支持引进医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对市直公立医院全职新引进医学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硕士或省市类副高职称及以上人才,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岗位补贴。所指医学急需紧缺专业为儿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老年医学、精神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急诊医学、重症医学等,根据实际由市卫健委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3.发放医疗卫生人才安家费。对市直公立医院全职新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博士或省市类卫生系列正高职称人才在九江购买首套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安家费。服务期不少于5年。各市直公立医院可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资金由医院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发放医疗卫生人才生活补贴。对市直公立医院全职新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博士、“双一流”高校医学类全日制硕士,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5.实施医疗卫生人才安居计划。对市直公立医院全职新引进的在九江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和安家费的“双一流”高校医学类全日制硕士,三年内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6.大力培养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对市直公立医院新增为国家级、省级的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医学领先学科、中医优势专科等学科专科的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补贴,其中带头人可享受不低于30%的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7.建立医疗卫生人才成长激励机制。对市直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新入选省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新获得契合医疗卫生人才主题的省级及以上重大奖项(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其组织、人社部门与同级卫健部门联合认定)的人才,国家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省部级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入选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国医名师”“省名老中医”等人才评选培育工程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市直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新立项国家级(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立项)、省部级(省科技厅、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项)的医疗卫生领域课题,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项目支持经费。(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支持提升学历层次。鼓励市直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组织层面在职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用人单位每培养1名医学类博士、硕士,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按博士每人次5万元、硕士每人次2万元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9.加强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由市卫健委每年选拔市直公立医院10名青年医学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期为2年,按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相应的科研课题研究和专业能力提升等。市直公立医院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卫生专业技术青年骨干赴省内外高水平的医院进行专业进修培训,培训期间,所在单位应保障进修人员原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本办法所指全职新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外(原则上五年内未在我市缴纳社保)全职新引进的人才。本办法所指优秀基础人才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是指依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赣才字〔2024〕4号)所列E类及以上人才。本办法所列政策所需资金,除已明确列支渠道外,由市级财政承担。本办法中引进高层次和极少数急需紧缺人才工资待遇在医院薪酬或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并相应增加医院薪酬或绩效工资总量。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市卫健委人事科联系方式:0792—8323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