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来源: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7-2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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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关于印发《九江市家庭健康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卫办字〔2023〕46号九江市卫健委、九江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九江市家庭健康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九江市家庭健康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计生协,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社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健康九江2030”规划纲要》,根据《江西省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健康江西办发【2021】8号)、《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健康指导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国计生协【2022】11号)等要求,研究制定了《九江市家庭健康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九江市家庭健康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江市计划生育协会

2023年7月28日




九江市家庭健康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健康九江2030”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健康江西、健康九江建设,推动形成广大家庭和群众关注、理解、支持、参与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家庭健康指导员队伍。

第二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是指有一定的健康知识和健康指导服务技能,能够深入农村、社区、家庭等场所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健康服务和指导,推进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健康治理模式的人员。

第三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主要在全市各级基层计生协工作人员、骨干会员、志愿者以及退休干部、教师、医生等群体中遴选产生,可由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成员兼任。

第四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按照“谁遴选、谁聘任、谁负责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拔聘任

第五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和本管理办法要求,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二)热心公益事业,无不良生活嗜好,经常进行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身体素质好;

(三)自愿担任家庭健康指导员和参与家庭健康促进行动;

(四)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家庭健康指导工作;

(五)理解掌握健康中国、健康江西战略、健康九江行动部署和《九江市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六)具备一定卫生健康知识和健康指导服务技能,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

第六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按需要进行遴选,需按照中国计生协《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教材》完成不少于 3 天的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实行聘任制,聘期原则上为 2 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续聘,不断扩大家庭健康指导员队伍规模。

第七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遴选配备数量应根据村(社区)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计生协工作基础等统筹考虑,每个村(社区)配备至少 2 名家庭健康指导员。每个乡镇(街道)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家庭健康指导员,做好各村(社区)家庭健康指导员选拔推荐、培训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实行市、县、乡、村分级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各级可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推荐优秀人选聘任为上一级家庭健康指导员,经考核也可聘任为家庭健康指导员培训师资,特别优秀的还可作为健康中国、健康江西、健康九江行动宣讲员推荐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加家庭健康指导员专题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计生协等组织的相关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升理论素养和专业水平。

(二)宣传解读新时期卫生健康方针政策和健康科普知识。

(三)开展入户指导(家访、专题指导等),帮助家庭成员制定健康生活方式培养计划。

(四)组织家庭参加健康自助互助小组。

(五)组织开展家庭健康讲座、义诊、咨询等。

(六)指导群众建设健康家庭,培养家庭健康“明白人 ”。

(七)组织家庭健康主题活动等群众性活动。

(八)建立健康指导微信群、利用健康科普小程序等, 向家庭推送权威科普信息;进家入户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家庭健康服务包等。

(九)承担家庭健康服务阵地活动的指导、咨询、日常管理等事项。

(十)指导家庭形成修身齐家、孝老爱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代际支持、家庭和睦等家庭发展理念和行为。

(十一)积极参与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

(十二)承担计生协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上级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学习培训,并优先获得教材、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有权向聘任机构提出有关健康指导服务工作的方式、内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根据本人意愿,有权提出申请退出家庭健康指导员队伍。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宣传与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导向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向家庭和群众提出不科学、不严谨、不客观、不公正的指导意见。

(三)不得披露家庭健康指导服务对象的家庭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以家庭健康指导员的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推选部门管理、监督。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家庭健康指导员聘任机构应建立家庭健康指导员选配、管理、培训、考核、奖惩、解聘等相关制度,明确职责任务、权利义务、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 各级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协调落实家庭健康指导员工作经费和相应报酬,确保家庭健康指导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应组织家庭健康指导员参加本级卫生健康人员年度培训,完成聘任期内年度继续教育要求。

第十五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工作纳入全市计生协综合评估内容,由各级聘任机构对家庭健康指导员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由于身体或者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指导员的,可以向聘任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

第十七条 家庭健康指导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予以清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参与有损党和政府形象活动的。

(三)以家庭健康指导员名义私自开展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四)以家庭健康指导员名义参加活动时,违反纪律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的。

(五)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家庭健康指导员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1 年内累计3次拒绝承担工作任务或未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

(七)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时所获得信息的。

(八)有其他应予清退行为的。

第十八条 各级聘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计生协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家庭健康指导员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九江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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