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肺结核患者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04 09:23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6-0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214
- 责任部门: 工单运维组
各县(市、区)卫健委(疾控局),市直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南(2021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转诊工作,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肺结核患者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完善工作流程,对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发病高风险人群开展胸部影像学和病原学等检查,提高诊断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严格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时限要求进行传染病报告、转诊和登记。着重对以下三类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重点人群肺结核症状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病检查率达到100%。
(一)着重开展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动员可疑症状者1周内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检查;各疾控中心要将肺结核患者通知单下发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症状筛查,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督促其前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筛查,对超过1周内未及时就诊的密切接触者要再次督促动员。在半年、一年,要各开展一次肺结核可疑症状随访。
(二)着重开展老年人结核病筛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年度健康体检的同时,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健康教育,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推介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三)着重开展糖尿病患者的结核病筛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新诊断的糖尿病患者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片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对糖尿病患者进行季度随访时,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健康教育,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推介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持续规范肺结核病例的报告制度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要在24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患者确诊后及时登记病案,确保录入信息准确真实,杜绝空项、错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代报单位,杜绝瞒报、漏报、迟报。对排除结核病的对象,要在传染病报告卡追踪信息备注栏详细填写排除原因、日期、诊断机构及诊断结果等内容,同时留存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佐证材料备查。对治愈后又存在活动性肺结核表现的,应按肺结核复发重新登记病案,不得删除重复报告卡;对不满足复发病例条件的重复报告卡,删除时需在卡片中备注重卡号或病例信息。
三、持续优化肺结核患者转诊流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转诊、优化流程,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完善肺结核患者转诊登记制度,建立转诊台账、做好转诊记录,并定期对转诊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要把结核病规范收治管理纳入重点监督内容。
(一)各结核病非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及时转诊。要将门诊或住院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三联转诊单),不得违规截留收治结核病人。如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确因病情复杂,多病交织等原因,不宜转介的,非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患者住院期间,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相关科(股)室报备(填写住院备案表),病原学阳性住院患者要进行耐药检测,出院填写转诊单及时推介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转诊。要建立院内转诊制度,及时将院内非结核门诊和住院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至院内结核科,并做好转诊记录,由结核科归口管理。
(三)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县级接收辖区内的普通肺结核患者,重症和耐药患者及时转诊至市级;市级及时将急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术后恢复期患者转回县级。若个别患者出院后要求在市级随访治疗,市第三人民医院要建立结核病病历,做好登记管理,并与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共同做好患者治疗期间的随访管理。
四、持续加强肺结核患者全程管理
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加强肺结核患者全程管理,确保规则服药率和规范管理率达到90%、利福平耐药患者纳入治疗率达到80%。
(一)加强机构协作。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把患者信息反馈至当地疾控中心。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患者信息推送至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收信息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第一时间为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落实患者后续治疗管理相关事宜,形成全程无缝衔接。
(二)加强患者追踪。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要及时对转诊未到位患者和中断治疗患者开展追踪。对拒绝诊治患者,首诊医生应予以协助追踪,确保患者得到进一步诊治。
(三)加强耐药患者管理。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全市耐药患者的诊疗服务,要及时登记耐药患者病案,并向市疾控中心通报新确诊的耐药患者信息,市、县两级疾控中心要共同对耐药患者进行追踪管理。
五、持续强化肺结核防治的责任落实
(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抓好肺结核患者规范化管理,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系。要督促各单位落实肺结核患者规范化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问题并限期落实整改。
(二)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的业务指导,推动工作规范化运行。同时,强化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诊疗、报告、转诊以及院感控制、结核药品管理等工作规范落实情况,非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不报备或无特殊原因报备收治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卫健部门反馈,涉及违法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南(2021版)》相关要求,强化结核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工作能力、优化服务质量,规范有序高效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附件:
1.九江市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2.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住院备案表
3.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单
2026年1月26日
附件1
九江市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赣疾控传防字〔2025〕26号文确定)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机构级别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1 |
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
专科医院 |
地市级 |
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408号 |
0792-8222188 |
|
2 |
柴桑区疾控中心临床部 |
结防所 |
县区级 |
柴桑区柴桑北路87号 |
13879280887 |
|
3 |
德安县疾控中心结核门诊 |
结防所 |
县区级 |
德安县东风路93号 |
0792-4332205 |
|
4 |
彭泽县疾控中心结核门诊 |
结防所 |
县区级 |
彭泽县龙城大道697号 |
0792-5664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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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瑞昌市疾控中心结核门诊 |
结防所 |
县区级 |
瑞昌市建设路10号 |
0792-4222142 |
|
6 |
武宁县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县区级 |
武宁县豫宁大道373号 |
0792-2776990 |
|
7 |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县区级 |
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35号 |
0792-7223133 |
|
8 |
永修县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县区级 |
永修县经燕大道16号 |
0792-3223671 |
|
9 |
共青城市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县区级 |
共青城市高尔夫大道18号 |
13755207606 |
|
10 |
都昌县第二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县区级 |
都昌县矶山大道006号 |
18779283006 |
|
11 |
湖口县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县区级 |
湖口县石钟山东大道72号 |
0792-6332229 |
|
12 |
濂溪区中医医院 |
综合医院 |
县区级 |
九江市三里街114号 |
0792-8580792 |
|
13 |
庐山市中医医院 |
综合医院 |
县区级 |
庐山市白鹿镇庐山大道16号 |
0792-2666015 |
备注:带“★”的医院同时为耐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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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住院备案表(非定点医疗机构填报) (三联)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周岁) 身份证号:电话: 住址:县(区)乡(街道)村(居委会) 联系人姓名:与患者关系:联系电话: 患者工作单位(农户则无须填写) 诊断: 收治原因: 收治医院:入院日期:年月日 主管医生(签名):科主任(签名): |
备注:一联医院留存根、一联报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相关科(股)室、一联报送属地疾控中心相关科(股)室。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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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单(非定点医疗机构填报) (三联)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周岁) 身份证号:电话: 住址:县(区)乡(街道)村(居委会) 联系人姓名:与患者关系:联系电话: 患者工作单位(农户则无须填写) 转诊原因:1、有可疑肺结核症状2、肺结核或可疑肺结核3、出院治疗(出院患者应附上住院期间的治疗记录摘要) 请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专业诊断和治疗 地址:联系电话: 转诊日期:年月日转诊医生: 转诊医院: |
备注:一联给患者到定点医院就诊、一联留存根、一联报送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