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6-01-08 16:39 来源:本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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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1-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012
  • 责任部门:

九江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人:王文军

受托方: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骆凯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的相关规定,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卫生行政执法权委托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就委托卫生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理由与依据

为保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正常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推进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予以委托。

二、委托权限和范围

委托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行使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期限贰年,自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有权随时对受托方的综合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改变或撤销受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有权责令受托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受托方行政不作为行为;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行为有最终决定权;受托方的执法人员必须得到委托方认可;如受托方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委托方应立即终止该委托。

2、义务:对受托方卫生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经审查合法后盖章认可,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诉讼主体并行使法定职权。

五、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受托方有权行使委托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

2、义务:在委托方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六、执法案件备案与审批要求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时,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后的七日内报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普通程序案件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和履行相应执法程序和审批,并应当每月报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对涉及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应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汇报,经批准后由委托方组织进行,后由受托方按一般程序案件的要求具体执行。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告知

对于不服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九江市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受托方执法能力建设要求

    受托方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增加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改善卫生健康执法条件、增添监测检验设备,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九、其他事宜

本委托书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不明情形或未尽事宜,由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决定。

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机构改革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履行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本委托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失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九江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方(章):             受托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